在實習或試用期間,勞動契約一樣要遵守勞動基準法! 試用期非現行法規中明訂相關規則,須為勞雇雙方合意約定,因此不管是列於工作規則中,抑或是書面或口頭的勞動契約中,都必須是勞雇雙方同意才能實行。 即使是試用期,除了勞動條件必須是雙方合意,契約內容也不可低於法定標準。 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後,若雇主決定解除僱傭關係,仍應提出具體且正當的解僱事由,不得以試用期為由,隨意解僱員工。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 https://www.seawardcard.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