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上的顏值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近期『顏值』二字,又登上人資圈新聞版面,充滿創意的燒烤攤老闆,徵才出奇招,「薪資依顏值計算」,勞工局指出徵才條件,恐已經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如若調查屬實,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即使是小店家,仍要了解勞動法令,以免還沒徵到人,辛苦賺的錢罰一次就沒了!
就服法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有規定,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或給予差別待遇,如果違反,可處30至150萬元,並會在網上公布姓名。儘管社會持續提倡就業平等觀念,但仍有店家對特定求職者存有刻板印象,常見違法的徵才字眼如「儀態端莊」、「女性尤佳」、「容貌姣好」、「顏值佳」、「限45歲以下」,還請雇主們徵才時多多留意。
間接歧視規定
除了明顯的歧視字眼會觸法,店家內部如果有特別規定,造成排擠其他求職者機會,也可能造成間接歧視。如限制應徵人員不得有「老花眼」,便是對中高齡者的應徵機會,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間接的「年齡」歧視。「限役畢」,可能涉及歧視免役者。由於免役是依照身高、體重、四肢、疾病等生理標準,如果就業條件「限役畢」,會涉及「容貌」、「身心障礙」及「性別」等歧視!
不論大小企業,徵才廣告皆受限制
現今許多工作者在專業、體能等工作技能方面,不再因性別而有太大差距,提醒老闆、用人單位應更客觀了解應試者的能力,避免職場中的性別歧視。另外,通訊軟體發達,許多業者會用臉書、社團徵才,常常這些觸法的案例多發生在小店,故店家應多留意,無論是使用臉書社團、自行張貼廣告或人力銀行刊登徵才時,務必要謹慎用字,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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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新聞~燒烤攤徵工讀「以顏值計薪」!老闆觸法G了 最重可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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