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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專欄】開學日延期!防疫照顧假,如何給假給薪?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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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 勞動部:雇主應准假可不給薪

為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衛生安全,疫情指揮中心2/3宣布將延後開學,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說,勞工提出申請,雇主應予准假,但因不可歸責勞資雙方,因此未強制雇主給薪。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防疫照顧假是因應防疫設置的特別措施,沒有強制雇主要給付員工薪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宣布,考量國際疫情持續嚴峻,為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衛生安全、完備防疫作業與環境清潔消毒,高中職以下學校延後到2月22日開學,而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以及國中、高中、五專1到3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防疫照顧假」是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雇主也不可以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工,或是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防疫照顧假不得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黃維琛也說,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若請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必須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根據勞動部整理的規定,雇主如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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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新聞~防疫照顧假 勞動部:雇主應准假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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