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勞資會議能否取代工會同意????
知名賣場楠梓分公司前年(2017年)1月間,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即指派女性勞工深夜工作,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檢發現,依違反勞基法裁罰4萬元。知名賣場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分公司沒工廠工會,但仍須經企業工會同意,不能僅憑勞資會議決議,判決應罰確定。
特別的是,最高行第三庭審理後認為有法律爭議:「依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工深夜工作(即午後10時至翌晨6時)。若事業單位有成立企業工會,但其分支機構未另成立廠場工會者,事業單位欲在分支機構實施女工深夜工作,應否經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同意?或僅須經分支機構勞資會議同意?」
合議庭首例採稱循程序統一法律見解
合議庭擬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判決歧異,依法應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便依規定先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徵詢程序,受徵詢庭均回復同意,為首例經徵詢程序而統一法律見解。
判決指出,知名賣場企業工會在2011年5月1日成立。高市府2017年3月間勞檢發現,楠梓分公司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僅依該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就在同年1月間指派2名女性勞工在深夜時段工作,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裁罰4萬元,並公佈其名稱。
知名賣場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最高行指出,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及促進職場性別工作平等,就工作時間、女性勞工深夜工作等特定事項,勞基法以公權力介入私法自治,不容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動條件。
但衡酌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僵化勞動條件恐過度限定勞資關係模式,並可能妨礙經濟發展,故勞基法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約定;且明文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
工會同意乃勞工團結權,分支機構不得以勞資會議取代之
立法者採取工會同意優先規制,除因勞工團結權為工會法所保障,較諸以多數決決議的勞資會議,更有與資方談判實力外,也在於避免雇主利用其經濟優勢,藉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名,影響個別勞工,降低勞工自主性後各個擊破,達到不利勞工勞動條件,甚至弱化工會功能。
因此,事業單位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勞動基準法相關勞動條件變更,當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要無以各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變更,只需經由各分支機構勞資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工會監督。
合議庭表示,知名賣場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僅以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通過,便指派2名女性勞工在深夜工作,違反勞基法,原判決予以維持,駁回原審之訴無違誤,判決駁回。
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女性深夜工作 法院:禁用分公司勞資會議取代工會同意>https://udn.com/news/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