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所生爭議頻傳,勞動部特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項: 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三、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890/post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