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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專欄】聘僱已滿65歲勞工,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強制退休。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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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已滿65歲勞工,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強制退休。
 
📝勞動部於近日正式發布函釋,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爭議。
 
❌若雇主在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在保障勞工若於未滿65歲前即受僱,在持續工作至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退休,以保障勞工權益。
 
🤝但如果雇主於僱用時,已知悉勞工年齡已超過65歲,仍決定僱用,代表雙方已就該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
這種情形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範的「持續受僱期間年滿65歲」不同,故不適用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
 
📖對於已滿65歲才受僱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基法的契約終止規定,也就是應視個案情況,確認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的情事,避免觸法。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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