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已滿65歲勞工,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強制退休。 勞動部於近日正式發布函釋,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爭議。 若雇主在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在保障勞工若於未滿65歲前即受僱,在持續工作至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退休,以保障勞工權益。 但如果雇主於僱用時,已知悉勞工年齡已超過65歲,仍決定僱用,代表雙方已就該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 這種情形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範的「持續受僱期間年滿65歲」不同,故不適用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 對於已滿65歲才受僱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基法的契約終止規定,也就是應視個案情況,確認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的情事,避免觸法。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601/post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