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為例假及休息日者,因小年夜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 2/20(五) 補假一日以形成連假。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4日、2月21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6日到2月20日,共五天。
三、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5日及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