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 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勞動部於115年1月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 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 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 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498/post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