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114年底前檢視115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
如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應於11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
1.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一(勞基法第53條):(1)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2)工作25年以上(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2.符合【強制退休】條件(勞基法第54條):年滿65歲。
3.估算金額並檢視專戶餘額:估算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在115年退休所需的退休金金額,並檢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