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期間薪資照給。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勞基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