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7種假,雇主不能拒絕! 勞動局提醒,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復職,更必須讓其重回原來的職位,否則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依法開罰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7種假別是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的,且不得因員工申請該等假別就視為缺勤,並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者為其他不利處分的。 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 其中,又以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及與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申請,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 例如雇主要求員工申請生理假需提出相關證明、限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必須是為照顧同住的家屬,以及雖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員工復職,但卻未恢復任職留職停薪前之職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至20條規定,假是不能打折,也不能以各種逾越法令的理由拒絕的,雇主一旦違法,最重會被開罰新臺幣30萬元,並且公布名單。 為此,勞動局為了增進事業單位認識,同時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於114年7月至10月間辦理多場多元性別、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相關課程報名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線上活動報名專區,歡迎事業單位派員參訓。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局網站: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