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員可能會因不同原因離開職場,勞工保險條例定有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提供保險保障之規定。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四)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經裁減資遣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五)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續保勞保者,於續保期間,仍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