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4月3日(四)至4月6日(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兒童節(星期四)及4月4日清明節(星期五):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除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二、4月5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三、4月6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