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年2月28日(星期五)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
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一、2月28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如當日出勤,除原定薪資外,須加發1日薪資。
二、3月1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發放加班費。
三、3月2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除原定薪資外,須加發1日薪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