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滿18歲員工相關規定
北市勞動局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勞務。
除非已國中畢業或是該工作者依勞基法第45條規定,事前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工作。
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上工,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所稱之「童工」,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亦不得於晚上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以及例假日工作。
如有違反,將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此外,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如有違反僱用規定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屬違反法令,可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論處,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北市勞動局補充強調,凡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工作,雇主皆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否則亦有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之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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