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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專欄】競業禁止

2023/11/29
⚖️人資小教室17-競業禁止
 
?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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