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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專欄】特別休假10大NG事項

2023/11/17
❌特休假10大NG事項
 
一、與請特休假有關:
 
1.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7日:
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雇主未每年定期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
 
二、與特休假未休日數折發薪資有關的態樣:
 
1.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4.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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