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資遣預告

同時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會根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兩天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資遣通報日期計算方式為雇主須在員工離職日「前10天」,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遣通報日計算方式是以雇主和員工約定的離職日的後一天「離職生效日」(包含星期例假日)當作起始日,往前推算10天,並包含休息日、例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