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如下:


現行法律無職場最高負責人為加害人的相關罰則。
修法草案納入此類權勢性騷,並加重裁罰。加害人若為主管,屬「一般權勢性騷」;若為雇主或機關首長,則為「特別權勢性騷」。

刑事部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達3年;
行政罰部分,處罰鍰1萬至100萬元;
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一般權勢性騷者須賠償損害額1至3倍賠償金,特別權勢性騷則為3至5倍。

被害人遭受性騷擾時,現況為應循內部申訴管道向雇主提出申訴,並無外部申訴機制,導致若加害人為職場最高負責人,調查過程將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若最高負責人性騷行為屬實,勞工局可直接處以罰鍰;
若為一般性騷加害者,則由勞工局要求雇主進行適當處置。
增設被害人申訴專線,並要求政府及雇主提供其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資源。


草案要求10至29人的微型企業也須設置申訴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