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 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若是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讓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0004/post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