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
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若是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讓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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