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小教室10-病假 身體不舒服,想請病假,老闆要求附上診斷書,一定要附上證明書嗎? 先來釐清一些病假相關的小知識 病假種類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1)一般病假: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政府已函釋說明:當雇主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時,只要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包含診斷說明書、醫療收據等。 如果病假當天並未去看醫生,無法出示相關資料證明,這時就要以事假來申請。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kw=%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6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