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配套措施 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 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可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構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一定比例的員工總人數。 企業如未能足額進用,需定期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相關解釋令於112年5月1日生效: 如果沒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有新增雇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經查證屬實,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裁罰: (一)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內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 (二)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身心障礙者仍無法勝任。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https://www.wda.gov.tw/cp.aspx?n=7AF57F63C66F7B3C https://www.wda.gov.tw/cp.aspx?n=7AF57F63C66F7B3C...... 職涯的路上,與您攜手前行 求職,快找神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