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配套措施
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
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可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構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一定比例的員工總人數。
企業如未能足額進用,需定期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相關解釋令於112年5月1日生效:
如果沒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有新增雇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經查證屬實,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裁罰:
(一)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內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
(二)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身心障礙者仍無法勝任。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以下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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