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
最快112年5月起,懷孕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幸流產,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休養,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周;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周;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天。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表示,現行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天數,還有不可影響受雇者的全勤獎金,流產假期間的薪資給付。
但勞基法第50條只有明定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的流產假工資照給,沒有規定到懷孕未滿3個月時流產假的薪資給付,所以雇主沒有照給薪的義務。
因此除了不給薪的流產假,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勞工可能會選擇請半薪的普通傷病假。
不過,由於部分勞工的薪資結構涵括全勤獎金項目,勞工若請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可能就拿不到。
司長表示,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勞動部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意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日後勞工若因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這也是繼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後,第五個納入不得扣全勤獎金的假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