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小教室3-延長工時的計算
員工每天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嗎?
依照【勞基法第30條及第32條】規定:
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變形工時另計)
如果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工作的必要,雇主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延長之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每三個月」是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