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權益自己顧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Part II 提高傷病給付 5月1號前之規範: 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最長2年。 5月1號後之規範: 前2個月按平均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最長2年。 增加失能年金 增加部分失能年金,不以年資計算。 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發給。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472/28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