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
新修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以上者不得寫面議,勞動部21日公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獲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如果雇主要以一定區間揭示薪資範圍,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去年修法後,事業單位在徵才時,若薪資未超過4萬元時,就必須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而勞動部也提供示範案例供事業遵循,並要求以一定區間、最低數額、具體數額等三種方式擇一揭露薪資。但不少雇主在求職網頁上卻標示「2.5萬至4萬元」的薪資範圍來規避法規,甚至有民眾在求職時,到了面試階段才發現薪資與預期不符,認為修法結果並未能保障勞工。
指導原則中指出,雇主開出的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等三種方式擇一公開揭示或告知,而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且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在「應徵前」就知悉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
舉例來說,薪資在4萬元以下職缺,雇主可以給定合理的薪資範圍(例如為2萬8,000至3萬3,000元)、公布最低薪資可能數額(例如起薪為2萬5,000元)、或直接公布薪資具體數額(例如月薪3萬2,000元)等,讓求職民眾可更明確知道薪資。
(工商時報)
詳情請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常見問答區查閱https://www.wda.gov.tw/News.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