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 勞工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陪伴配偶產檢和陪產假7日。 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更多詳細資訊可查閱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