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
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調整為9天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將1/22的休息日與2/4的工作日互換。
2/4經調整後變為休息日,如勞工上班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1/31~2/3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規定,若在這4天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1月30日和2月6日均為例假,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如有需要工作,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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