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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極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並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權益。

2020/10/23

育嬰留停復職爭議 去年申訴案16件、開罰6件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多年,勞動部今天(20日)指出,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根據統計,去年因無法回復原職產生的受理申訴案共16件,目前有6件開罰。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 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指出,除非業者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轉讓等情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才能不讓受雇者復職,但依法還是要給資遣費。說:『(原音)基本上就是要復職,但是(如果不能復職),主管機關就會看,如果是歇業了,也沒辦法復職,就會要求依法要給資遣費。』

根據統計,育嬰留停初次核付件數在2015年達到高峰,約9.2萬件,接著就逐年下滑,去年育嬰留停件數約8.5萬件,男性佔18.63%,女性佔81.37%,男性有逐年上升趨勢。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因無法回復原職產生的受理申訴案共16件,目前有6件開罰。

謝倩蒨也強調,法條中也規定,受僱者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動部將逐步檢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除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該法第21條並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及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之權益,勞動部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透過手機簡訊關懷服務、編印宣導摺頁加強權益通知,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訊息,另亦透過網站、臉書及辦理研習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近年已逐步檢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如為撫育雙(多)胞胎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雙方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8%82%B2%E5%AC%B0%E7%95%99%E5%81%9C%E5%BE%A9%E8%81%B7%E7%88%AD%E8%AD%B0-%E5%8E%BB%E5%B9%B4%E7%94%B3%E8%A8%B4%E6%A1%8816%E4%BB%B6-%E9%96%8B%E7%BD%B0%E5%83%856%E4%BB%B6-084428461.html